通知公告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 一次性输液瓶(袋)回收采购论证公告
一、项目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一次性输液瓶(袋)回收项目
二、采购人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
三、采购人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82号
四、采购内容:依据京卫计字 〔2009〕 81 号文件、2017 年国卫办医发〔2017〕30号文件(以下统称文件),2020年京卫监督〔2020〕8号文件,京卫计字〔2007〕73号,京卫监督〔2020〕16号文件。遵照文件操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并真正地按照文件的要求,为做好本单位的使用后一次性输液瓶(袋)分类、集中、存放、回收等相关工作,需采购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回收公司,服务期一年。
五、服务要求:
1. 回收公司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拥有固定的处置场所。收集、处置技术须符合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疫标准。
2. 提供回收利用渠道,承诺按照北京市要求规范处置。
3. 回收车辆需符合相关要求。
4. 回收人员凭“回收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到院方进行回收工作,将每次回收数量扣除20%的水分和杂质后,分类登记在统一印制的回收记录卡上,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名确认,作为检查凭证。回收时院方有权查看回收人员的证件,防止无证和冒充人员上门收购,但院方不对回收人员证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任何责任。
5. 回收公司回收的时间,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回收公司应确保按照院方要求时限及时回收。回收车辆与人员应服从院方管理与规章制度,不得影响院方工作与患者就医。
6. 回收公司需主动接受医院的监督与管理,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携手共创医院整洁、有序的良好环境。
7. 回收公司应按约定及时回收,并提供优质服务。遇突发事件时,应积极配合医院做好相关工作。
8. 回收公司每月按需提供给院方符合要求的一次性输液瓶(袋)所需的白色垃圾袋,供给标准按照回收袋数量上浮20%预留回收标准袋。
9.费用说明:回收公司负责回收医院产生的所有一次性输液瓶(袋),并需每年缴纳至少2000元的管理费,而所有相关的物流、装载及包装费用则由回收公司自行承担。
六、资质要求:
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有固定的处置场所。持有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项目回收、处理批复文件。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 参加本次采购论证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七、投标文件内容:
1. 投标标书一式五份。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清晰可辨)。
3. 回收公司合法经营资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项目回收、处理批复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清晰可辨)。
八、报名时间:
2025年9月22日—2025年9月26日(9:00-11:00;13:00-16:00)
报名联系人:郑晔楠 联系电话:69543901-3169
附件一: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一次性输液瓶(袋)
回收采购项目评分标准
内容及赋分 | 评分细则 | 分值 |
价格 (20分) | 上缴回收管理费,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评标基准价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高的报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报价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 报价得分=(报价/评标基准价)×价格权值(20分)。 | |
项目业绩 (10分) | 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月1日后)项目业绩,以合同首页、内容页、金额页及签字盖章页为评审依据,每提供一个有效业绩2分,最多10分。 备注:同一业主方,不同服务期合同按一份案例业绩计算。 | |
资质要求(30分) | 1、回收公司需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有固定的处置场所。 2、收集、处置技术符合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疫要求。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4、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持有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项目回收、处理批复文件。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服务方案 实施方案 (20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提供回收利用的渠道,承诺按照北京市要求规范进行处置)的全面性、合理性及针对性进行评审(10分)。 1.服务的方案全面性、合理性及针对性很强10分。 2.服务的方案全面性、合理性及针对性较强7分。 3.服务的方案全面性、合理性及针对性一般4分。 4.未提供方案0分。 | |
回收流程制定科学合理(10分)。 1.流程制定科学合理,针对性很强10分。 2.流程制定较科学合理,针对性较强7分。 3.流程制定不符合本项目特点,针对性不强4分。 4.未提供流程0分。 | ||
管理制度 培训方案 (10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等)内容的全面性、实用性及可行性进行评审。 1.管理制度全面性、实用性、可行性强10分。 2.管理制度全面性、实用性、可行性较强7分。 3.管理制度全面性、实用性、可行性不强4分。 4.未提供0分。 | |
应急预案 防控方案 (10分) | 针对本项目的应急预案(车辆设备故障、水灾、火灾及人力应急调配等)、疾病防控方案制定科学合理、有培训记录。 1.方案制定完全科学、合理,培训考核记录齐全10分。 2.方案制定相对科学、合理,培训考核记录相对齐全7分。 3.方案制定一般科学、合理、培训考核记录不齐全4分。 4.未提供0分。 |
附件二:参考模板(最终合同以医院审计科审计为准)
一次性输液瓶(袋)回收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京卫计字 〔2009〕 81 号文件、2017 年国卫办医发〔2017〕30号文件(以下统称文件),2020年京卫监督〔2020〕8号文件,京卫计字〔2007〕73号,京卫监督〔2020〕16号文件。遵照文件操作方案的相关规定,并真正地按照文件的要求,使甲方做好本单位的使用后一次性输液瓶(袋)分类、集中、存放、回收等相关工作,现甲乙双方就甲方的上述工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回收物品
乙方回收甲方的回收标的物为:甲方单位内凡属于文件规定的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使用后一次性输液瓶(袋)。
第二条:回收依据
1.依据京卫计字〔2009〕81 号文件及文件操作方案。
2.依据国卫办医发〔2017〕30 号文件精神执行。
3.乙方是取得北京市合法资质的回收并处置“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使用过的输液瓶(袋)”的企业。
第三条:回收范围
甲方单位内各科室、病房及甲方的分院、分支机构内的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使用后一次性输液瓶(袋)。
第四条:回收期限
回收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回收用途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乙方在回收甲方的一次性输液瓶(袋)时,不得将其用于原用途。若用于其他用途,必须确保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若发生任何伤害事件与纠纷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回收要求
1.乙方回收人员凭“回收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到甲方单位回收,将每次回收数量扣除20%的水分和杂质后,分类登记在统一印制的回收记录卡上,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名确认,作为检查凭证。回收时甲方有权查看乙方回收人员的证件,防止无证和冒充人员上门收购,但甲方不对乙方回收人员证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应按照文件要求,对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瓶(袋)及时分类(玻璃、塑料需要分装)装入回收专用袋,并定点、定人妥善保管,以防流失。对被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污染的以及不属于回收范围内的医疗废物,由甲方按相关环保规定的要求,依法处理。
3.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将本单位内属于文件规定的使用后一次性输液瓶(袋)一律交由乙方统一回收处理,甲方单位内相关部门与乙方进行交接时,双方均应做好交接记录,留取交接凭证。交接后发生的责任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回收时间
乙方向甲方回收的时间,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乙方应确保按照甲方要求时限及时回收。乙方回收车辆与人员应服从甲方管理与规章制度,不得影响甲方工作与患者就医。
第八条:回收责任
1.在回收过程中,甲方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操作,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可回收包装物中。乙方应现场对甲方可回收物拆包,发现因甲方操作不规范,造成医疗垃圾与可回收使用后一次性瓶(袋)混装的,乙方将对甲方该车次所有回收物全部视为医疗垃圾转运甲方。
2.乙方提供的包装袋,甲方应节约使用且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将根据甲方实际回收数量确定预留包装袋数量,如发生甲方回收数量明显少于预留包装袋数量的,乙方有权减少预留包装袋数量。甲方应尽量避免多个袋子套袋使用,如此情况频繁出现,乙方有权停止提供包装袋。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并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乙方本项目的负责人员,上述人员需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医院良好的环境和秩序。
2.乙方应及时回收甲方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瓶(袋),如不及时回收并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关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乙方每月按需提供给甲方符合要求的回收甲方一次性输液瓶(袋)所需的白色垃圾袋,供给标准按照回收袋数量上浮20%预留回收标准袋。如因乙方提供的回收包装袋问题造成甲方可回收物污染的,甲方不承担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回收,并向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
5.乙方应始终具备北京市合法的回收并处置“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使用过的输液瓶(袋)”的企业资质,该资质需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如丧失北京市合法的回收并处置“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使用过的输液瓶(袋)”的企业资质或收集、运输、处置可回收物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若连续3次未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限进行回收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涉费说明
合同生效后,乙方须缴纳押金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协议终止时予以退还。乙方负责回收甲方产生的一次性输液瓶(袋),并每年向甲方缴纳管理费 元。所有由此产生的物流、装载、包装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须按时上交管理费,逾期未交则视为拖欠,将按押金总额的10%处以罚款,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1.如遇洪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如遇国家和军队政策调整,甲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该信息的任何部分向任何第三方或社会公众披露。如果政府部门要求甲方或乙方提供保密信息,该方应将此要求及时通知另一方。
2.乙方应无条件遵守国家、军队及甲方相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在营区内拍照、摄像、以文字等多媒体形式在公众平台发布与甲方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配合甲方做好保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协议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