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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育人

管理规定

进修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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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修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按时报到,及时缴纳进修费用。未缴纳费用或无故逾期报到的,不予接受进修。

2.进修人员在医院进修学习期间,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科室工作安排,尊重带教老师及其他人员,虚心学习,认真工作,努力完成进修任务。

3.进修人员在医院进修期间,要在医院工作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4.临床科室的进修人员不得单独参加急诊值班,医技科室的不得单独出诊断报告。进修人员一般在工作三个月后,根据科室工作需要,由所在科室向医务科申办临时处方权。在未取得处方权前,不得单独诊治病员。进修人员不得出具转诊、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等特殊情况的疾病诊断证明。进修人员没有麻醉处方权,亦不得出具申办麻醉卡的证明。

5.进修人员应按原进修计划的科目、时间进行学习,未经教学办同意,不得自行调整进修的科目和时间,否则按自动终止进行处理。

6.进修人员进修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和年度公休假。因病需休息的,须由我院相关科室出具病假证明,本人申请,3天以内的由科主任批准,请假条交教学办备案。凡因单位有事请假着,须由单位出具证明或来函联系,请事假3天以上的,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学办审批。假期满后按时反院和及时销假。

7.凡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或无故超假者按矿工处理,矿工两次及以上或矿工时间超过5天的,取消进修资格。进修一年的进修人员的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只作鉴定,不发结业证书;超过2个月的,取消进修资格。进修不足一年的按比例计算处理。

8.进修人员可按规定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补休的,离院时可由所在科室出具证明,教学办审核盖章,供选送单位参考。补休时间不得超过壹周,亦不能用补休时间请假。

9.进修人员发生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或其他错误后,应及时向科室汇报,积极进行善后处理,同时要深刻反省,做出书面检查。发生医疗事故或其他严重错误的,则终止其进修待处理完毕,退回原单位。情节严重者按医院医疗事故处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10.进修期间要加强医德修养,保持良好的行风,不得开大处方,不得开车搭药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直至退回原单位等处理,凡收受病人红包着一经查对核实立即终止进修,退回原单位。

11.在院内住宿的进修人员,必须主要保持宿舍及公共场所的整洁、安静,不得留宿外人,不得私自开伙、乱接电源、损坏公物等,发生者给予批评教育至终止进修处理。进修人员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要爱护公物,厉行节约,损坏公务照常赔偿。

12.进修结束离院前必须办好一切有关手续,凡在进修期间损坏医疗器械、遗失书籍,x片等一律按医院有关标准赔偿,办完手续后经教学办同意方可离院。

13.凡因各项原因而终止进修人员,必须在壹周内离院,进修费不退。

14.进修期满前两周填写进修考核手册并有科室进行鉴定,经教学办签署意见后寄回原单位或由进修医师带回原单位。进修结束,考核合格者授予结业证书。